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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孙**、华*君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某、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某某交纳。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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