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由原告田某某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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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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