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与被告覃*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诉称:被告覃*泥欠原告现金10000元,现要求其迅速清偿。
本案经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覃**支付原告刘**现金4000元,于2009年3月20日前支付2000元,2010年5月10日前支付2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