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于2009年2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雷**承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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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民一初字第36号
(2008)临民一初字第4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