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吴*、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李*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免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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