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桃瑞诉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桃瑞以被告谢*现在找不到人,希望再次给被告一些时间,自行与被告处理债权、债务问题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桃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桃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交纳1650元,由原告易桃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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