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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