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全与被告符**、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全以经考虑暂对本案撤回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毛*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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