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龙*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陈*、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申请费1070元,共计222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