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申**诉被告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022.5元,共计2772.5元,由原告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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