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湖南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覃**与易*、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于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与被告罗*、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与被告段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怀化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锦公司)、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丁**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胡**与被告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田**、怀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