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原告何**与被告曾良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秦**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怀化市**有限公司、朱**、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尹**与被告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就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怀化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湖南佳**任公司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覃*与被告岳**、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原告丁**与被告王*、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