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原告丁**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申**与被告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蒋**诉被告湖南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征诉被告湖南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曾良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秦**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怀化市**有限公司、朱**、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就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