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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征诉被告湖南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征诉被告湖南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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