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怀化市**有限公司、朱**、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16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