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陈**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怀鹤民二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2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该通知书要求履行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名下的所有资产已依法拍卖,申请执行人梁**参与分配已受偿6000元。被执行人乐*度假山庄**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公司)系杨**与陈**共同经营的有限公司,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向清算部门主张权利,现处于等待分配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怀鹤民二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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