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周*、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原告舒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周XX与被告湖南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周XX就与被告湖XXXXXXXXXX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冯XX就与被告湖XXXXXX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薛XX与被告怀XXXX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周XX诉被告湖XXXXXX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中方县某某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胥*与被告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