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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周*、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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