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受理原告中方县某某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方县某某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方县某某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黄某某、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方县某某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