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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夏*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向好英、人民陪审员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夏*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夏*诉称:被告陈某某胞弟王某某于2007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160000元,被告陈某某为其弟借款担保,原约定在2009年12月30日前按180000元还款,后王某某未按期还款,被告陈某某又多次要求推迟还款期限,并保证在2011年12月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陈某某要求再次推迟还款时间,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口头辩称:被告自愿偿还原告夏*借款20万元整,分两次付清,于2012年10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2012年11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元月1日,被告陈某某胞弟王某某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07年元月1日起止2008年元月1日,每年给原告分红60000元,按季度分红,每季度15000元,按期支付等,协议书加盖怀**器材厂公章作担保。由于王某某未按协议约定还款,被告陈某某同意为该笔借款担保,并在协议书上签署“在2009年12月30日还款1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陈某某于2010年9月5日、2011年2月10日,在协议书上写明“王某某的借款由我继续担保,保证在2011年12月底前还清180000元”。因被告陈某某未按期还款,双方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陈某某自愿偿还原告夏*借款本息200000元,分两次付清,于2012年10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2012年11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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