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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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原告李**与被告肖**、怀化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张**与被告田*、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屈**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易**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X与被告江XX、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向xx与被告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胥XX与被告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陈**与被告邓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