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原告易**诉被告冯平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3485元,予以减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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