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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向*、向厚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升与被告向*、向厚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的工资或者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四被告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原告王*升用以担保的坐落于****的产权证号为****房产予以查封;

二、被告向*在湖南洪江**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的工资款每月冻结2000元;

三、将被告向厚*在中国**江市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工资款每月冻结2000元;

四、将被告冯**在中国**江市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工资款每月冻结500元;

五、将被告向*所有的坐落于****的房产证为****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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