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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平诉被告彭**、曾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伍*平诉被告彭**、曾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伍**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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