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廖**、肖**、周**、曾**、周自然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五案中,原告傅**、廖**、肖**、周**、曾**、周自然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周**所有的在怀化市住**江市管理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26677.5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