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冯平凡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奇诉被告冯平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奇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平凡在洪**蓉小学的工程款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冯平凡在洪**蓉小学的工程款4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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