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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飞跃与被告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飞跃与被告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飞跃撤回对被告张**、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12元,减半收取4006元,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2020元,共计6026元,由原告黄飞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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