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飞跃与被告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飞跃撤回对被告张**、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12元,减半收取4006元,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2020元,共计6026元,由原告黄飞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