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平诉被告刘**、湖南世**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财产保全费1795元,合计9145元,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