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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滕**诉被告曾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滕**诉被告曾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向和平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丁**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滕**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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