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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朱**保全申请,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6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被告唐**名下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015年1月30日,原告朱**以本案判决后,原被告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请求解除对被告唐**名下的一辆“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扣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唐**名下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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