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唐**、李**、怀化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告唐**购买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还未正式上牌)。原告王**向本院提供其居住的洪江市一套房产及案外人谌平业居住的溆浦县砖木结构住宅一栋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将原告王**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的一套私有房产予以查封;
2、将案外人谌平业位于溆浦县龙潭镇新兴街砖木结构一栋私有住宅予以查封。
上述1、2项房产在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房屋的转移、变卖、出租及其涉及其它他项权有关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