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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贺某某就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唐*、人民陪审员田*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钟*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担任记录,于2012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贺某某诉称:被告李某某与陈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某夫妇自2000年9月至2002年,先后向原告贺某某五次借款共计人民币25500元(2000年9月2日借款15000元;2000年9月30日借款5000元;2000年12月4日借款2000元;2001年6月9日借款3000元;2002年1月16日借款15000元)。被告夫妇借款后,长期在外躲债,原告贺某某多寻找被告夫妇未果,近期原告得知陈某某已于2012年4月20日去世,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贺某某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贺某某借款255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口头答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被告李*某只向原告贺某某借款2000元;被告李*某的丈夫陈某某向原告贺某某借款系工程款,是陈某某的个人债务,且被告李*某对这些借款并不知情,被告李*某不应该承担向原告贺某某还款的法律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丈夫陈某某从1998年到2003年4月合伙进行水电站工程建设,在共同合伙进行水电站工程建设中,被告李某某的丈夫陈某某以工程建设为由,分别于2000年9月2日向原告贺某某借款15000元、2000年9月30日向原告贺某某借款5000元、2000年12月4日向原告贺某某借款2000元,2002年1月16日向原告贺某某借款1500元,被告李某某于2001年6月9日向原告贺某某借款2000元,上述借款共计人民币25500元。被告李某某及其丈夫陈某某对上述借款均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被告李某某及其丈夫陈某某在借款后,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贺某某在2012年7月得知陈某某已于2012年4月20日去世后,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到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贺某某借款255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2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陈某某、李**所欠原告贺某某借款计人民币25500元,原告贺某某同意被告李**偿还人民币13000元(被告李**于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贺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3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贺某某人民币5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贺某某人民币5000元),其余12500元借款,原告贺某某予以放弃。

本案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9元,被告李*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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