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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洪江市XX水力发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诉被告洪江市XX水力发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11元,减半收取3055元,财产保全费2123元,合计5178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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