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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大业与被告陆*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大业与被告陆*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大业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大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大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陆大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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