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大业与被告陆*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大业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大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大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陆大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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