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就与被告怀化**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杨*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陆大业与被告陆*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谢*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程*与被告侯**、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易延寿与被告尹林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松梅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段*南与被告怀化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