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向松梅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向松梅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1)怀鹤民二初第58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央政法委、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项第(1)目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1)怀鹤民二初第58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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