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金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则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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