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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与怀化假**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与被告怀化**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27日向原告蒲**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去银行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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