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香桃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龙香桃于2014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龙香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2元减半收取2126元,由原告李**、龙香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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