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起诉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主体错误,现原告周**提出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依法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自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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