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起诉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主体错误,现原告周**提出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依法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自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