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英泰**限公司诉被告刘喜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以暂无法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刘喜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怀化英**限公司撤回对刘喜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怀化英**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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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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