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郭**、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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