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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怀**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怀**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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