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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杨某某、怀化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怀化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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