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被告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5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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