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宋**、熊**与被执行人唐**、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宋**、熊**与被执行人唐**、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8)沅民一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沅民一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8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1年8月16日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8)沅民一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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