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1)沅*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在三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1年8月15日主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已付给申请执行人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1)沅*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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