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与被告舒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辰武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4元,依法减半收取1862元,由原告舒辰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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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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