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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二初字第104号舒某某诉舒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与被告舒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辰武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4元,依法减半收取1862元,由原告舒辰武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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