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唐**、向宥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8日申请对二被告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唐**、向宥瑾的民事诉讼。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邹*与贺*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戴**与杨**、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阳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贺能与贺*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与怀化市**有限公司、怀化市**有限公司德山广场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溆民二初字第56号金**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溆民二初字第98号原告刘*与被告刘*、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马**与舒*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寿诉杨**、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向长远、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