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唐**、向宥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唐**、向宥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8日申请对二被告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唐**、向宥瑾的民事诉讼。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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