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怀化龙**有限公司、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04元,减半收取70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62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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