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2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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